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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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共有房屋设抵押 未经妻子同意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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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8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以共有房屋设抵押 未经妻子同意担保无效

 

编辑同志:

我丈夫的朋友向肖某借款时,肖某要求我丈夫用我们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我丈夫出于哥们义气当即在借条上签名同意,并前往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我对此一无所知。

我近日获悉这一情况后,明确表示反对。可是,肖某以其持有我丈夫签名的字据及抵押登记手续为由,不予理睬。

请问:该抵押担保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读者:毛丽丽

毛丽丽读者:

该抵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侵犯了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进一步表明:“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正因为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物为你们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且并非是因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当时没有征得你同意,你事后也没有追认甚至明确反对,所以你丈夫与肖某的做法是对你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相对于你而言违反了要式要件。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你既没有参与协商,更没有在抵押合同中签名。

再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对你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无效。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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