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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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债务人名下无财产 仍需通过起诉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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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即使债务人名下无财产 仍需通过起诉保障权利

 

蒋某是个生意人,为将生意做大向多人举债。其中,2018年5月12日,曾向葛某借款20万元,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利率和2年的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时,葛某上门要债,方知蒋某由于做生意失败欠了很多债,把唯一的房产都卖了还不够还债。

虽然蒋某现在没有钱还债,也没有其他值钱的财产,但葛某还是想把蒋某告上法庭,而葛某的妻子不同意,认为现在起诉蒋某没有什么意义,不但要不回钱,还要搭上一笔诉讼费,划不来。

那么,葛某现在到法院起诉蒋某真的没有意义吗?

法律分析

债权人葛某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蒋某。

首先,债务人蒋某现在没有财产,葛某也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审判确认其债权。即使债务人蒋某现在没有财产,也不等于其以后没有财产,葛某通过诉讼并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书后,如果蒋某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当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这样,葛某的债权就得到了法律确认和保障。

其次,葛某现在起诉蒋某,可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讨债是有时限要求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等债务人有财产时才起诉,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失去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据此,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起诉的,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并强制债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怠于诉讼,而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起诉,债务人就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旦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而债权人又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法院就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亦即法律对其债权不再予以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或者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另当别论。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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