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因公司无法与我们结清工资,提出分别向我们出具欠薪条,并承诺一年内付清。根据现有迹象,该公司很可能不久就搬迁到新地址。而具体搬迁到哪里,公司是不会告诉我们的。
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公司届时拒不兑现工资。到那时,如果我们提起诉讼,法院必须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这样做不仅会给我们带来麻烦,还要拖延很长时间。我们想知道,在公司下落不明时,有没有让法院不经公告就能缺席判决的办法?
读者:陈虹虹等12人
陈虹虹等读者:
你们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条中加上确认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即可按该地址送达。如果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也就是说,只要约定了送达地址,哪怕无法送达,法院同样可以据此作出缺席判决。
与之对应,你们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条加上送达地址,明确以后凡与欠薪条有关的催收信函、诉讼文书的送达,均以此地址为准;如果确实发生变换,公司应及时通知,否则,你们或司法机关按欠薪条载明的地址送达催收信函或诉讼文书仍为有效。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