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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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教育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尺”
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本报讯(记者 任洁)市教委7月22日发布修订过的《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和《北京市教育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各种教育违法行为给出处罚“标准尺”。教师如果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市教委介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本标准、依据。此次发布的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

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被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将没收违法所得。

幼儿园或个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撤销教师资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处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出现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两个裁量阶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五个基础裁量阶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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