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北京工作,上一家工作单位无故拖欠我五个月工资已经两年了一直不发,请问这种情况,我除了要应得的工资,能要补偿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据此,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其责令单位支付工资,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您加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