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丈夫时不时会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虽然悄悄录过音,保存着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存在伤情的《疾病诊断书》,邻居也能证明我丈夫“脾气暴躁”,但无法证明丈夫对我实施暴力的详细经过。如今,我提出离婚,丈夫虽然同意,但坚持7岁的儿子只能随其生活。
请问:如果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认定丈夫存在家庭暴力并将儿子判归我抚养?
读者:刘瑶
刘瑶读者:
法院可以认定丈夫存在家庭暴力并将儿子判归你抚养。
一方面,法官可以推定你丈夫存在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在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全面分析判断之后,可以运用经验法则来厘清证据的真伪。你所能提供的多次与丈夫争吵的录音、受伤后的伤情照片、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邻居关于你丈夫“脾气暴躁”的证言,虽不能直接认定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详细经过,但可以反映存在相应的起因、客观的伤情,尤其是伤情的产生不可能无缘无故,法官自然可以推定你丈夫实施过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法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因为具有暴力倾向的父、母,往往对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而离婚使其因失去配偶这个暴力对象,极易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替代品”,从而影响孩子心理健康。所以,法官应当将未成年子女判归无家庭暴力行为一方抚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本案亦应如此判决。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