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履行到一年的时候,我和老板谈了涨工资事项。经老板同意,此后,我的第一个月工资按照涨后工资的标准发了。可是,到第二个月,工资又掉回了之前的标准。公司说,因为没有重新签新的劳动合同,所以,原先涨的工资无效,还让我把上个月多出的工资退回。请问,这是真的无效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您的劳动合同变更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