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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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采集 需要法律出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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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7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脸信息采集 需要法律出面维权

 

近日,被舆论称为“刷脸第一案”的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公开审理。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通过短信告知持卡者郭兵,因为园区年卡系统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对此,郭兵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不应该被采集。他要求园方退还年卡费用、删除个人信息等。

其实,这个被媒体和公众广为关注的案件,早在去年就引起了议论,如今的公开审理,使得这一问题再次被高度关注。此案虽然至今未曾宣判,但极具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这些年来,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脸识别等高科技的使用,人脸这个过去人们普遍忽略的个人信息,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各项社会生活领域,很多是在商用领域里。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人脸信息已经同我们的身份信息、指纹信息等构成了个人隐私信息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难怪有人说,大数据就是未来的石油资源。在数字时代,每个人的数据信息都变成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成为一项资产。因此,在大数据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有很多违法企业,开始大规模地搜集并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如央广记者前一段调查发现,一款名为“转转”的APP上以关键词“人脸数据集”搜索相关信息,迅速弹出了一件名为“人脸相关算法训练数据集”的商品,标价10元。商品介绍称,这个数据集包含5000多张人脸照片,很多还是一个人不同表情的脸部照片。可见,违规违法使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人脸信息都是一种肆意侵权。还有很多APP,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采集了个人人脸信息,正如有文章所指出的那样,被违规搜集的人脸信息,能被挖掘出来的信息实在太多了,如身份证号码、购物习惯、金融贷款、家庭住址、手机号码……

当然,我们每天路过的社区、街道、车站、楼宇、码头、超市、办公区域等,都有“图像采集区域”的标牌提示,这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是十分必要的。不过,像上述案件中,在当事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采集并用于商业用途,显然是有悖于国家相关的规定。众所周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和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针对生物特征信息采集储存,我国已有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做了具体规定。不过,如果是商用,就应当在当事者同意的情形下,在做好充分的加密和有效期的安全存储下,才能采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相关企业搜集公民人脸信息需要有合理边界,要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及时告知等。

我们说,人脸识别作为新技术的产物,必然也会有从粗放到逐渐规范的一个过程。因此该案的审理,无疑对人脸信息的合法、合理、合情的使用,是一次有效的促进。同时作为公众,也要不断加强自身人脸信息的保护,不要在朋友圈、各类社交媒体随意泄露个人人脸信息,做到有备无患。有关部门也应迅速建立关于商用人脸识别采集的准入门槛和许可机制,让法规厘清人脸识别应用的应用场景和边界。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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