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小区每个楼层都留有一个空间,供大家观赏风景、通风、采光。三个月前,业主郭某感觉家里地方太小,东西实在太多,大家很少涉足此处,就想将其占用。
由于这个空间正好紧邻郭某家房门,他就把相应空间围起来当做玄关,放置鞋子、雨伞等杂物。此后,他又加装了围栏,将该空间全部圈入了自家独自使用的范围。
对于郭某的做法,我们都不满意,曾以无法观赏风景,影响通风、采光要求其拆除。可是,郭某对我们的要求不予理睬。
请问: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何芳芳等7人
何芳芳等读者:
郭某在楼道加装围栏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方面,郭某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郭某之举已经让你们无法观赏风景,影响大家通风、采光,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从物权角度上看,郭某同样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已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正因为本案所涉通道属于公共部分,所以,虽然其他业主平时很少涉足,并不等于其不使用或者他人可以据此剥夺大家的共有权。郭某通过加装围栏使之成为自家的专用空间,无疑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剥夺和妨害。
另一方面,其他业主有权要求郭某恢复原状。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其他业主可以要求郭某对楼道恢复原状。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