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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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探索联合惩戒9种“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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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
北京探索联合惩戒9种“校闹”行为

 

本报讯 (记者 任洁)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发布,明确了9种“校闹”行为。记者6月11日从市教委获悉,本市将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

据悉,《办法》定位为全面涵盖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纠纷解决、舆情引导等全链条、各方面工作,条文尽可能细化,便于学校操作实施。

9种“校闹”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市教委表示,相对于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此《办法》更加聚焦建立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并提出一些创造性措施,比如给予学校依法处置事故、“校闹”的具体指导,减轻学校负担和压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正当权益。

在“校闹”问题的认定上,《办法》将“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也作为不得采用的方式,拓展了教育部等部门《意见》列举的具体情形。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介入“校闹”处理,并提出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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