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就自己名下的一辆小车在一家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前些天,因下暴雨,我要求刚拿到驾照的丈夫驾车来接我回家。期间,由于丈夫在拐弯减速时错把油门当刹车,小车撞上旁边大树后造成严重毁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向我理赔小车损失后,以责任在于我丈夫为由,要求我丈夫赔偿其已经理赔的全部费用。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胡萍萍
胡萍萍读者: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这里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问题。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指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限制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并非绝对,只要损害来自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即被保险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因非故意造成损害,即使他们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不能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后,再向他们追偿。
法律之所以有如此规定,主要在于此类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存在利害与共的关系,具有“一致的利益”,如果允许保险人向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将保险赔偿金从被保险人处取回,这无疑与保险的补偿目的相悖,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计划落空,保险功能无从发挥。
与之对应,正因为造成损害的是你丈夫,而你丈夫是按照你的要求驾车,损害完全源于无意间错把油门当刹车,故其虽然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其根本并不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你投保小车的损害,即不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在向你理赔之后,再向你丈夫追偿。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