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2008年11月入职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职务为房产中介,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田某称房地产经纪公司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21点,每周工作6天,提交指纹打卡照片、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佐证。
房地产经纪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称田某是销售人员,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在外时间较多,单位无法监督其外出工作的情况,只能通过考核工作结果来衡量田某的劳动量,这种出勤方式符合房屋中介行业的惯例。
田某提交由房地产经纪公司内部网络办公系统打印下来的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工资表》。该表格共分5部分:
一、工资明细1:基本工资(全部为零)、工龄工资、责任底薪、无责任底薪、绩效工资、补发工资、不足月扣款、请假天数、请假扣款、当月提成、其他提成、奖金、利润分红。
二、工资明细2:扣往月税前欠款(保险、负提成等)、应付工资、养老、基本医疗、事业、公积金、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爱家基金、税后扣款、实发工资、调整应发工资。
三、业务提成:当月提成、新绩效留存返还、旧绩效过户保证金、新绩效20%给后续、季度返还、金融合作提成、业务其他提成。
四、其他绩效提成:店助绩效/奖金、退租考核、回访、委托校验、在管套数、房管T+2、其他提成。
五、税后扣款:端口考核扣款、绩效退订返款、端口优惠返款、照相扣款、稽查扣款、对外客服扣款、旷工、招聘区域端口、社保工本费、扣往月税后欠款、其他扣款。
【申请人请求】
田某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驳回田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理由】
本案中,田某提供的指纹打卡照片、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工作延时的情形。但是,他提供的《工资明细》中可以显示凡是与他业绩挂钩的提成其均已享受。
房屋中介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行业。所谓的加班,从我国法律规定看,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田某从事的是房屋租赁和买卖中介,其工资构成基本架构为底薪加抽成。
从该房屋中介这一职业本身看,其带有双重代理性质。而促成一项房屋租赁或买卖的交易成功,需要一系列交易信息的对称,除了房屋所在地点、面积、价格等信息之外,还需要中介方带领需方实地现场看房,在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细项方面,也需要中介与合同各方分别商谈。因此,通常情况下一项房屋交易的促成,需要较长时间的协商,可能在8小时内,也可能延续到8小时外。
正因为房屋中介的特殊性,中介公司与雇员的工资约定,不同于一般企业与雇员之间相对固定的工资约定,而是与中介交易的实际业绩挂钩。而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相应的合理报酬。也就是说,企业之所以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因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的劳动量,同时还为企业创造价值。如果劳动者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给自己创造价值,那么,后者之价值就应当视为合理报酬,也就是加班费了。
本案中,田某的收入除了底薪外,还有抽成,而抽成则来源每一笔中介交易。不管田某8小时内促成交易,还是8小时外促成交易,都不影响田某获得约定的抽成收入。在田某已经享受了项目提成及业绩提成的前提下,其仍然主张加班费,显然缺乏依据。因此,仲裁委对田某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同理,本案的审理思路一样适用于外卖员、快递员等特殊行业,即需审核其所得工资中是否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而非简单的审理工作时间。另外,这种外出时间较多的工作,其工作量、工作效率往往由个人掌握,单位不具备时刻监管的条件,其何时休息、何时工作基本上无法衡量。正因为如此,这类案件中关于加班费的审核一定要慎重。
陈宏 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