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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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调整岗位 上岗之后不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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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5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单方调整岗位 上岗之后不可反悔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客户服务部从事客服专员工作,月薪2900元。一个月前,公司未经我同意,就将我调往车间,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月保底工资3500元,另有绩效和提成。

当时,我虽然口头表示反对,但事后还是服从了公司调动。一个多月后的今天,考虑到在车间工作十分辛苦,且少了许多时间照顾家人,我又向公司提出了重返客户服务部的请求,可公司以我已经实际接受岗位调整、无权反悔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 雯

林雯读者:

你的确不能反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该规定表明,凡变更劳动合同,不仅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无权私自变更,无权将自己的变更意见强加给对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等于只要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便一律无效或一直无效,其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包含多重含义:一方面,虽然是公司单方决定将你调往车间工作,你当时也提出过口头反对,但你最终不但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甚至已经服从调动,即你已经以自己的行动对公司的做法表示认可。另一方面,你已经实际在车间工作一个多月,即超出了一个月的底限。再者,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及你所负责的产品质量检验的工作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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