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意见》提出持续营造平等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规范政府行为,保持政府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造成政府严重失约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健全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处理民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违反刑法及相关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完善社会化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各区建立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
《措施》提出不断营造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生机活力的政策环境。加快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资金融通的政策体系。完善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功能,探索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服务中心,解决民营企业续贷难、贷款难问题。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试点期内对试点区每年给予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不断完善有利于民营企业降成本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及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各区有效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发展空间。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持续构建有利于形成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企业服务功能,对企业诉求的办理情况进行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率考核。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企业对政府服务和营商环境评价。
建立完善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化危为机的政策体系。制定实施恢复生产秩序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实现疫情当前少减速、疫情过后加速跑。加强疫情期间援企政策效果的跟踪研判,实施效果好的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固化为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引导民营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研发,加快疫情防控关键技术和药品科研攻关。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机制。充分发挥首台(套)政策作用,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引导民营企业开放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并购境外创新资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区域市场。在京津冀地区,加快探索建立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治理模式一致、区域市场联动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鼓励京外民营企业利用首都创新资源禀赋完善创新链。
《意见》提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守信。加大对优秀企业家的培育和激励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宣传。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能力。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联合互助等多种方式提升危机应对能力。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保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工作评价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发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京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