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加班费如何计算?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大兴法院发布的《“防疫企业”用工问题“十问十答”》,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答疑解惑。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答:应综合劳动者所在岗位适用的工时制度以及具体加班时间分类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具体情形如下:
如劳动者所在岗位系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八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劳动者所在岗位系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应按照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算,超过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如劳动者所在岗位系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原则上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问: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者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应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区分三种情况支付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前述期间内到期,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是否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答: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之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问: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未能及时就产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
答:仲裁时效中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到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