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给孩子报了寒假班、冬令营,但培训机构线下课程停止了;春节前签订了全家出行的旅游合同,但旅行社不能发团了;还有房屋买卖遭遇过户迟延、房屋租客要求减免租金、家庭装修节后工人无法如期返工等等。疫情之下,这些老百姓碰上的难题应该怎么处理?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的法官讲解了人员限制流动、相关商业机构暂停营业等政策法律。
问:春节前报了培训班,因疫情影响没有上课或者培训机构承诺说延期授课,该怎么办?之前交的学费能退吗?
田晓昕法官介绍,社会上各类“培训班”“训练营”“托管班”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服务合同。疫情的突发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因疫情管控原因,培训班不能如期开课,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可以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退还相应学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和培训机构也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选择变更培训合同内容,如延期培训、置换课程等,积极寻求更好的变通方案。
培训机构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变通方案”,甚至以合同中约定“一旦报名,概不退费”或者消费者无法提供合同和收据等为由拒绝退费。因为合同多由培训机构提供,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的机会较少,类似“一旦报名,概不退费”的约定,属于培训机构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问: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后,旅游者缴纳的费用都能退还吗?
法官李俊介绍,一般而言,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不是自行完成所签订的合同义务,而是与履行辅助人,如票务代理公司、旅游客运公司、酒店、景点、保险公司等机构签订合同,保障旅游者完成旅游全程。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可能要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相应费用。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此,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有权扣除部分费用。当然,《旅游法》对旅行社扣除费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旅行社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因为,虽然旅行社可能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合同也可能受到疫情的影响,存在费用退还的问题,如可以退还,则该部分费用就不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因此,在解除与旅游者的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问:因疫情延迟复工,租客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徐澜涛介绍,疫情防控期间,租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要求租客延迟复工的,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要求减免因行政命令或管控措施导致的延迟复工期间的租金。其次,如租客因被隔离或受到出行管制,致使其无法使用房屋,租客有权要求房东依照公平原则减免其在隔离期间的房屋租金。但是,如果“疫情”或行政机关的管制措施,并未导致租客合同履行的障碍,租客仅是基于恐惧而不使用房屋,例如,租客认为在疫情期间返回承租房屋有被传染新冠肺炎的可能,因此,拒绝使用租赁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疫情的发生与租客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租客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更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就是说,如果租客在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那么,就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问:受疫情影响工人延迟返工,已经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怎么办?
法官李俊介绍,疫情对于装修合同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例外情况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则装修公司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双方均未违约的情况下,因疫情造成的损失由谁负担,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双方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由于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一方承担损失过重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另一方分担部分损失。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