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赵女士带着与前夫生的孩子和张先生成婚。孩子特别听话懂事,张先生也特别喜欢这个孩子。虽然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和亲生父子并没有什么两样。为了孩子,张先生和赵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再要孩子。去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刚离婚的那段时间,张先生每周去看望孩子,赵女士开始没有反对。但是后来,赵女士就以种种理由阻挠,并说张先生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权利来探望孩子。张先生想念孩子,特来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务站进行咨询:他到底有没有权利探望孩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先生虽然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是对孩子尽了七年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张先生有权探望孩子。探望权的确立是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其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既满足了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满足了父母期望与其子女亲近的愿望。这里的探望人既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最终,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