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动力。这一点,在章伶俐(化名)身上体现得比较充分。
章伶俐一直在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系统设计主管,业绩颇丰。她离职加盟大连某大学后,公司发现与其有竞争的关系另外两家企业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经查,这俩企业与该大学是关联单位。
于是,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章伶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同时支付违约金。章伶俐则以其未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进行抗辩。本案历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于1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章伶俐须向公司返还竞业补偿费、赔付违约金等合计193123.73元。
合同约定竞业限制 员工被控违反约定
2009年12月11日,章伶俐入职北京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公司,任系统设计主管。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员工无论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应确保公司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竞争者是指任何从事或即将从事竞争产品的研究、开发、采购、生产、推广或进口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年内,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受雇于任何竞争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竞争者提供服务,员工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自营或与第三方共同经营竞争产品。
上述协议还约定:作为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充分对价,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员工从公司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3倍。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义务支付上述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其离职前2年的基本工资的违约金,同时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解除。
章伶俐从2012年开始主管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的设计工作,其基本职责包括:从需求到开发到设计计划再到设计转换,领导设计团队以及设计控制流程。
从2015年4月起,章伶俐的月基本工资为25999.77元。2016年2月15日,章伶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2016年3月11日,章伶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当月,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77249.49元。
离职后的第3天,章伶俐与大连一所大学签订起止期限为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章伶俐从事研究员工作,工作地点为大连。
此后不久,公司发现章伶俐的实际工作地点中包括北京,而且地点正好是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另外一家企业的办公地址。由于该企业相继申报许多国家专利,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公司开始怀疑此事与章伶俐有关,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章伶俐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有名无实
法院认定员工违约
公司调查后得知,章伶俐入职的大学与位于北京的两家企业系同一企业集团体系内的法人实体。其中一家企业于2016年7月申请环境评价待上项目与公司正在生产的项目相同,该企业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发表的多篇学术论文、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均与本公司的项目雷同。
仲裁庭审时,涉案大学称其与章伶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称章伶俐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其在相关企业的办公地点是大学借用的。不过,该大学并未为章伶俐设置办公电话,亦未为其开通工作邮箱。另外两家企业则否认与章伶俐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仲裁机构裁决章伶俐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7249.49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32597.14元。章伶俐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法院反复、多次要求章伶俐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经查,章伶俐的实际工作地点与某企业处于同一栋大厦。章伶俐虽称与大学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在大学无办公电话、无工作邮箱,工作安排通过当面或电话沟通的形式进行,工作成果以提交纸质材料的形式实现。然而,该大学不能说明章伶俐的具体工作内容,章伶俐为证明其在大学的工作内容仅提供了只有20余页的工作月报打印件和研究报告打印件。
此外,该大学对章伶俐在北京的办公地点是租赁还是借用存在前后陈述矛盾,该大学与章伶俐就其工资的发放途径的陈述不仅存在矛盾,而且该大学不能提交其向章伶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支出凭证。
审理本案的毛希彤法官认为,因章伶俐与大学所称的劳动关系没有相应的劳动管理、劳动提供、劳动报酬支付等关键内容,章伶俐应就其在相应期间的实际劳动关系及其具体工作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章伶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说明相关情况,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不采信其与大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毛希彤法官说,结合章伶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企业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可以认定这两家企业与公司在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仪器设备研发领域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与章伶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由于章伶俐主张其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其主张无需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但考虑到竞业限制期限、章伶俐的工资标准等情况,可以认定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据此,判决章伶俐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7249.49元、支付违约金115874.24元。两项合计193123.73元。
员工指责协议不公
二审法院驳回诉讼
章伶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审法院将证明她与另外两家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她,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凭推断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章伶俐还说,公司与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显失公平。该公司利用极为低廉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限制她的择业权,同时要她承担高额违约金,明显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不符。
公司辩称,章伶俐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的时候又再次明确,双方对竞业限制义务补偿标准及违约金自始至终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约定的补偿金和违约金。此外,章伶俐与某大学的劳动合同是章伶俐与各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制造的假象。该大学与另两家企业有紧密关联,充分具备恶意制造劳动关系假象的基础。
公司认为,章伶俐的工资标准为其大学上级领导工资的4倍,其称工作方式没有任何电子方式,由上级领导到北京听取报告不合常理,且该大学在公司取证中承认其在北京无机构、无工作地点,章伶俐的工作地点与相关企业一致。因此,章伶俐称其受雇于大学不符合事实,庭审陈述及证据存在多种矛盾和不诚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章伶俐是否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和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公司与另外两家企业在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的研发领域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由于章伶俐在职期间从事相应业务的设计工作,且其离职后在相应企业办公,依据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章伶俐与某大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由此,原审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违约金数额,因原审已经综合考虑章伶俐的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等各种因素,依法酌定了相应数额,故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章伶俐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