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先生在网上看到通州某饭店要进行节日促销、菜肴打折,为了节前宴请朋友就预约了包间,并约好朋友去该饭店就餐。可到店后,吴先生发现,这里只有少数菜品打折,而且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比如,此优惠不与店内其他优惠共享。
当时,吴先生就感到自己被欺骗了。但是,碍于面子,他当时也没说什么,在就餐结束后直接付了款。“本以为这家饭店真的有优惠,可结果是明里打折暗里涨价。”于是,吴先生向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通州消协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该饭店宣传信息以及吴先生当天消费菜单明细,随即约谈了该饭店。经调解,饭店同意给吴先生统一折扣,返还多支付的钱。与此同时,消协工作人员建议该饭店对宣传网页进行修改,尽到充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商家发布的打折促销信息不够全面,容易引人误解,而消费者保留了宣传证据和消费凭证,对于事后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020年春节即将到来。结合本案,通州区消费者协会针对“年夜饭”消费提示:因过年期间饭店生意火爆,消费者应当与经营者提前约定好用餐时间、菜品、包间号等信息。此外,消费者可就服务水平、订餐价格、就餐环境等多做比较,搞清楚收费标准、套餐内容,选择信誉好、证照齐全、硬件设施及餐饮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同时,消费者还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含义和法律责任。“定金”有担保的作用,且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商家违约,会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就不会返还“定金”。而“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但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无论商家或者消费者违约,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去执行。
另外,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妥善保存消费发票、定(订)金单据等凭证,包括经营者的相关承诺应以书面形式保存。这是发生消费纠纷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当然,消费者就餐前还要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餐具是否清洁,不吃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生食水产品。
□本报记者 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