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应当依法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不得存在的10类行为。其中包括,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职业介绍、猎头招聘等业务;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劳务外包、服务外包、劳务分包等其他承揽业务;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异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理措施主要包括:约谈警示,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企业,警示企业加强整改;违法经营情况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平台对企业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资质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不予续延或者注销、撤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依法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人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