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为购得某品牌商品,我选择本地海外代购商杨某海外办理,不仅支付了手续费,还预付了全部货款。各项手续一办完,杨某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同其有着业务往来的海外销售商签订购买合同。可是,当我收到商品后发现纯属假冒产品。面对我的赔偿请求,杨某以其只是代理即帮我购买为由,让我去找国外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要。请问:杨某真的无需担责吗?
读者:李绪丹
李绪丹读者:
你可以要求杨某承担责任。
一方面,杨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从表面看来,杨某受你委托购买商品,似乎你作为委托人不应当让杨某担责。其实不然,因为海外代购是从顾客手里先拿钱,然后去海外商店选购顾客看中的产品,再经过快递公司邮寄到顾客手里,代购赚的是中外货品的价格差,以及代购所付出的劳务费。
本案中,你只是向杨某购买商品,且已经交付手续费和货款,杨某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与海外销售商签订购买合同,你并未与海外销售商发生任何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你与杨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而是代购,也就是行纪合同关系,即《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自然应当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杨某必须对你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你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指出:“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无论是基于你与杨某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是基于商品系冒牌产品,如果无法就赔偿问题与杨某达成一致,你都有权就近提起诉讼。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