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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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市明确产假工资支付标准
以终止妊娠之月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据了解,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北京市医保局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同时,对于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据悉,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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