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自称“全车原装配置、安全设置齐全,性价比非常高”的一款。我当即心动并购买了一辆。后来,经内行人指点,我才知道该车轮轮毂、轮胎并非原装配置,甚至没有胎压传感器。
为此,我要求公司给予所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而公司虽承认上述问题,但拒绝赔偿,其理由是非原装材料并不是小车的关键性部件,小车的性能、配置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会妨碍小车的正常行驶。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钟彩娇
钟彩娇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索要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小车并非“全车原装配置、安全设置齐全”,甚至没有胎压传感器,却以“全车原装配置、安全设置齐全”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恰恰是因为公司的欺骗、误导宣传才购买小车。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