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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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应当如何休?该休未休啥待遇?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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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赵某和钟某结婚多年,虽然感情很好但是始终没有孩子。赵某作为丈夫非常想成为一个父亲,赵某的父母也十分渴望抱孙子,这么多年来,钟某始终没有怀孕。一日,赵某在打扫卧室卫生时,发现抽屉里有一年前钟某去医院妇产科人工流产的病历本和药以及相关的票据。赵某感觉晴天霹雳,立即拿着票据和病历本到钟某面前让钟某给个说法。钟某向赵某坦白了自己其实并不想生小孩的想法,但是见赵某这么渴望小孩,狠不下心向钟某坦白。赵某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犯了要求跟钟某离婚,并且要求钟某赔偿其精神损害。钟某十分无奈,向昌平区史各庄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钟某没有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所以赵某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情感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5)项规定处理,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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