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庆节后,百善镇居民孙某经岗位招聘到某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上班一段时间后,孙某发现这份工作与自己的预期相差很大,于11月22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答复孙某称需赔偿公司培训新员工的花销3000元后方能离职。孙某表示不解,他认为公司的培训就是入职培训,并没有实质性内容,且3000元毫无依据,于是来到百善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专项培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资聘请专家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或者将劳动者送至其他专业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培训,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入职培训。因此,在没有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保密约定的前提下,未约定服务期的孙某无需赔偿公司因入职培训导致的开支。
同时,工作人员表示,培训费用的多少应当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如培训支出的发票等相关书面证明,否则是无法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