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周某来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咨询。他告诉公证员,其父母有一套楼房,登记在母亲王某名下。其父周某某已于2018年6月去世,现在他想继承父母的房产。
公证员询问其母亲的情况。周某称,其母王某因患有精神类疾病于1996年走失,多年来杳无音讯。周某及其家人一直在寻找母亲,但始终没找到,派出所于2005年就将其母亲的户口注销了。
周某称,其母王某走失时已五十多岁了且身体不好,估计王某早已经去世了。但是,周某无法提供其母亲的死亡证明。
公证员告知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母亲王某死亡。如果法院宣告其母死亡,则周某作为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遗产。
【公证员说法】
本案中周某的母亲下落不明二十多年,虽然派出所已将其户口注销,但注销原因不是死亡,不能因此确认王某已死亡。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继承尚未开始,故周某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
但是,因王某已走失二十多年再未出现,周某作为其子女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王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王某死亡的申请,如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王某死亡的日期。此时,因周某父母均已去世,周某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
另外,公证员提示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因其母王某是被宣告死亡,并非事实死亡,如果将来王某重新出现,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且有权要求周某返还其自王某处继承得来的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刘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