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某公司员工,于2017年11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20日起,刘某一直患病在家休病假,并持有医院开据的病假条。2019年9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特来天通南司法所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按照刘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刘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刘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刘某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建议刘某根据法律条文和公司领导再次进行沟通,如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