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明明不是我公司员工,为何偏要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手持法院判决书,一家公司经理满脸疑惑。其实,这种情形未必冤枉公司。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也得给付工伤赔偿。以下3个案例,就是很有代表性的例证。
【案例1】 挂靠运输,被挂靠单位应担工伤保险责任
吴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一辆货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从事运输,并由吴某雇请王菲菲担任驾驶员。2019年1月9日,王菲菲在运送货物时因货车侧翻受伤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面对王菲菲的工伤赔偿请求,公司以其与王菲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一口拒绝。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公司虽然与王菲菲不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非法转包,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家公司承包到一处建筑工程后,为赶工期便将外墙装修转包给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胡某。胡某又以包工头的身份,雇请李秋萍等人进行施工作业。
2019年3月1日,李秋萍在搬运墙砖时不慎从二楼摔下,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三级伤残。由于胡某在事发已逃之夭夭,李秋萍只能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以李秋萍不是其员工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指出:“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则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据此,公司应当承担对李秋萍的赔偿责任。
【案例3】
未领养老金,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为掌握着某种技术,女农民工刘秀群虽然已经56岁,仍被公司留用。2019年4月11日,刘秀群在出差途中因车祸死亡,其近亲属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被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尽管刘秀群未领取养老金,但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起,她就与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而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基于劳动关系向其承担工伤保险的义务。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也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正因为刘秀群在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后没享受该待遇,且其仍被公司继续留用,所以,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既然刘秀群属于工伤,尽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转化为劳务关系,但其家属仍有权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