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11月19日,北京市税务局就供暖费及物业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5个热点问题进行答疑,明确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但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则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为职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北京市税务局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就职工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北京市税务局也进行了解释。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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