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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来临
丰台市场监管局召开供暖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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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来临
法官支招如何维权
 

今年供暖季已经开始,根据北京市三中院的调研,自2017年至 2019年10月,该院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逾三万件,案件数量呈现上升态势。有不少用户咨询,暖气管爆裂,造成损失能否索赔?家里暖气因爆裂等原因无法享受供暖,是否应缴纳供暖费用?为了给读者答疑解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邓青菁法官结合案例,对供暖季纠纷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一:

商业楼按民用标准收供暖费

协议有效吗?

某供暖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暖气费收费标准执行,16.5元/建筑平方米。遇价格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11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调整了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根据文件,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房地产公司在该季按每平方米40元的计算标准缴纳供暖费,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诉讼中,房地产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按照居民标准计算供暖费,并且补充条款约定供暖公司按照30%的优惠比例收取供暖费。供暖公司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但是认为,根据协议书第二条,遇价格调整时,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法院判决认为,结合本市关于燃气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为30元的基础上,按照之前双方的优惠比例计算供暖费。判决房地产公司以此标准向供暖公司缴纳供暖费和滞纳金。

法官解读:供暖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官介绍,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供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某供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有《供暖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供暖公司主张因案涉协议中有“遇价格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的预定,因此应根据物价局及发改委文件规定的商用供热价格收取供暖费。但《供暖协议书》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条约是指遇政府价格调整时的计算标准,并没有将民用供暖价格一并改变为商用供暖价格,也没有改变优惠比例之意。因此,应当结合本市关于燃气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为30元的基础上,按照之前双方的优惠比例计算供暖费。

案例二:

没有享受供暖

该不该交供暖费?

简某是某商业街店铺业主。案涉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与某供暖公司签订《锅炉房、供暖系统转让、投资改建及供热运营管理合同》约定项目地址、名称、期限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某供暖公司为简某提供供暖服务。因简某未交2015-2016年度供暖费,某供暖公司诉至法院。

经核实,简某2015-2016年的供暖费未向某节能技术公司交纳。简某称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由于暖气总闸爆裂,因此拆除了供暖设施,并提交了照片。简某提交房屋所述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同一商业街涉其他号房屋起诉状、撤诉谈话笔录及缴费票据,证明本案涉诉房屋在2015年度之后没有实际享受到供暖服务,与涉案房屋相邻的其他房屋也没有供暖设施。

涉案房屋物业公司称:大概在2015年12月接到业主电话反映涉案房屋泡水了,经现场核实是至少有两组以上暖气片裂了,随后物业公司联系了某供暖公司的维修工到现场抢修的。

简某所有的本案涉案房屋相邻两侧的房屋均没有接通供暖设施。由于水管冻裂后不能恢复,租户将此房屋的供暖设备拆除,一直用空调采暖。

针对2015-2018三个采暖季,经法庭询问,某供暖公司没有涉案房屋所在南侧商业楼的测温记录,也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的测温记录。终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某节能技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收费前提是进行了服务

法官介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某供暖公司是否为涉案房屋提供了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服务。某供暖公司作为义务方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确实履行了供暖义务。某供暖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供暖期间履行了供暖义务并达到了温度标准,无法提供相关的测温记录。相反,简某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供暖公司在其主张的供暖期间并没有为涉案房屋提供符合温度标准的供暖服务,与涉案房屋相邻的房屋也没有享受供暖。某供暖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供暖义务,无权要求供暖费。

法官建议,采暖用户应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如涉及停暖问题时,采暖用户有权在达成停暖协议后,签订停暖书面协议留存,同时要求供热企业履行为用户办理相关停暖手续的义务。采暖用户有权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供热企业应当自接到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采暖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如室温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的温度,供热企业应当退还采暖费。

案例三:

暖气管崩裂淹两家

邻居、物业、供暖公司谁担责?

2013年11月25日中午,在某小区内,因1102室房屋内的暖气管道锈蚀崩裂,致1102室房屋和902室房屋内装修及家具家电等物品被水浸泡,引发损失。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和某供热公司均到场进行处置,更换了损坏管道并制止了渗漏。此后,902室的李某、物业公司、某供热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诉讼中,李某提交了家装维修报价单、照片、发票等证据以主张此次漏水造成902室房屋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某供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某供热公司主张1102室房屋的业主王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查,11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某供热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某供热公司赔偿王某因2013年11月25日暖气管道漏水所致损失155685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供热公司依法赔偿李某暖气管道漏水所致损失7万余元。

法官解读:谁有过错谁担责

法官介绍,案件中,902室房屋因供暖管道崩裂漏水而致室内装修损失,李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责任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某供热公司作为902室房屋的供暖服务方,未履行排查管道所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导致漏水事故发生,对此负有责任,应当赔偿李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物业公司作为902室房屋的物业服务方,在事故发生后协助处理了事故,不存在相应过错,因此业主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某供热公司称11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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