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根据《方案》,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区指定单位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新增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属地街道和社区。
《方案》要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平稳有序,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企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