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刘女士入职北七家镇某物业公司。2018年8月起,刘女士因颈椎压迫神经导致头晕,休病假至今。2019年4月中旬,公司通知刘女士,因其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现岗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公司在自己病假期间每月只发放1700元的病假工资,现在又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吗?
法律分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发给刘女士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相关规定,刘女士有12年工龄,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对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是不得单方进行非过错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即使医疗期满,企业也应履行调岗程序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与医疗期内的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工作站建议刘女士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