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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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百善镇居民段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男,离异,有一女儿张某某),张某对段某一见钟情,承诺如果结婚就将其名下某处商品房房产证上加上段某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现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在协商分割财产时,张某突然拿出他与李某(张某前妻)的离婚补充协议,上面有一条款注明:张某不得将房屋赠与除张某某外的其他人。张某认为补充协议在先,自己再婚时对段某的房屋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要求撤销赠与,段某对此协议并不知情,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详细了解纠纷缘由后,工作人员向双方表明:张某系自愿将个人婚前房屋加上段某的名字,且张某、段某对段某不知道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这一事实均予认可。如今张某以补充协议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分割房屋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张某在赠与段某房屋时未主动表明存在补充协议,已经赠与的房屋又要撤回,违背了诚信原则,有违承诺。而张某前妻李某在离婚后还通过补充协议干涉张某处分个人房屋的权利也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虽有补充协议,但张某对段某的房屋赠与是自主自愿,段某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该处房屋已经在房产部门登记变更,是既成事实,无法撤销。希望两人能友好协商,尊重法律,不要激化矛盾。

经工作人员劝解,张某、段某对本次纠纷在法律层面上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表示会暂停争执,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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