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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身后事 不让遗嘱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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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妥善处理身后事 不让遗嘱生纠纷

 

伴随着个人、家庭财产数量、种类和金额的增长,财富传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下,除法定继承方式外,不少老年人热衷于通过遗嘱方式,将家庭财产传承给自己心仪的人。而这种方式又常常因遗嘱订立不规范、不严谨、不明确等问题,引发多种纠纷。

10月10日,大兴法院通过对近5年来审理的2553件继承纠纷案件的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提示注意事项等,引导人们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进而化解或减少因遗产分割导致的家庭矛盾。

【案件特征】 遗嘱继承纠纷种类多

据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李玮唯法官介绍,在上述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继承纠纷占194件。从遗嘱类型上看,主要涉及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遗嘱类型。这些案件的审理难点不仅多而且复杂,主要表现是:

1.继承人众多,当事人易遗漏

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众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容易遗漏继承人,主要包括长期与亲人分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久居国外的和失踪的继承人。法院需审查继承人的范围,并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2.遗嘱形式不规范,无效遗嘱认定多

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遗嘱往往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即便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但对方当事人多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由于遗嘱人已经死亡或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等原因,给审判增加了难度。

3.新类型遗嘱名目繁多,遗嘱效力难认定

随着电脑、打印机、录像机等设备的普及,实践中出现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共同遗嘱等其他名目繁多的新型遗嘱。因目前法律对新类型遗嘱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新型遗嘱效力认定难问题。

【法官提示】

遗嘱形式内容须合法

李玮唯法官说,遗嘱应当得到继承人的尊重和遵循。不过,要想使遗嘱合法有效,其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故订立遗嘱宜早不宜迟。在遗嘱人出现卧病在床或者年老体衰等情形下,为了防止事后继承人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遗嘱人可通过视频、邀请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辅助佐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形式要规范。遗嘱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不要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见证人选任很重要。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委托,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中,需要正确选择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建议遗嘱人选择律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士作为见证人。

此外,遗嘱还须立遗嘱人本人签字,对遗嘱应妥善保存。对于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预留份额。

【典型案例】

自书代书难区分

打印遗嘱引纠纷

张某与谭某夫妻二人生育二子,即原告和被告。2000年,张某和谭某取得某小区301号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谭某、张某分别于2002年、2016年先后去世。原告起诉要求判令301号楼房归其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为此,原告提交打印遗嘱并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父张某表示将301号房屋的份额和继承妻子谭某的份额全部由其继承。该遗嘱为打印件,共4页,前两页上没有签字,第3页立遗嘱人处签有“张某”字样并有捺印,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并在落款下方载明:“附:见证人见证签名”,第4页落款处为见证人董某、杨某、王某的签名和捺印。

被告辩称,其父张某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文件共3页,且只在没有正文的第3页上签名确认,该做法无法确定是张某的真实意愿。

裁判结果

涉案房屋为张某和谭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谭某先于张某去世,涉案房屋在谭某去世后,应分出一半份额归张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谭某的遗产,由继承人张某和原告、被告依法继承。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所提交的遗嘱有3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张某签字及捺印,并标注了年、月、日,3位见证人均为张某生前同事,均出庭作证,对代书遗嘱一事陈述基本相同。

被告提出3位见证人的说法相互矛盾:口述时长不一致,稿子写成后是看还是念不一致,谁去复印不一致,是复印还是打印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因立遗嘱一事至今已将近5年,3位证人年龄最小的已逾69岁,可能会存在对细节记不清楚的情况,被告所陈述的这些矛盾之处并不影响其父张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的事实,不能否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

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称此份代书遗嘱全部是打印的,原告作为继承人也在场,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则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争议房屋的相应份额由原告继承。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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