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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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聘哺乳女工被判赔偿9万元
合同传真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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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传真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

 

近日,小王来到马池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合同传真件效力的问题。小王开了一家电脑配件店,从外地一个公司买了一批电脑配件。因为距离较远,公司提议每次签订合同,以传真的方式给对方,小王同意了。后因公司总是不能按时交货,给小王造成了严重损失。小王认为这个公司违约了,如果进行诉讼,不知道合同传真件能否当做证据?

法律解释:

工作人员说,根据小王描述的情况,只留存合同传真件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合同传真件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要把合同传真件当作证据使用,最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交易真实存在。

司法提示:

因为传真件不好保存、而且容易被伪造、变造,所以通过传真来签合同这种方式风险较大。如因紧急情况需要以传真方式签订,应该注意四点:一是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二是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凭证等;三是传真件上一定要有对方的号码显示;四是双方最好能够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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