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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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超市存物小票 顺走柜内财物也属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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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9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拾得他人超市存物小票 顺走柜内财物也属盗窃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来到一家超市购物。为了方便,我将装有价值14999元的笔记本电脑放进超市专设的存物柜。出乎意料的是,当我购物完毕去取笔记本电脑时,却发现用于打开存物柜的小票丢失了。经工作人员帮助,我打开了存物柜。但是,柜里的笔记本电脑已经被人取走了。经查看电子监控录像,发现杜某利用拾得存物小票取走了我的电脑。

请问: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洪蕾萍

洪蕾萍读者:

杜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就是秘密窃取财物。尽管杜某“顺走”笔记本电脑是在拾得存物小票后,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在众目睽睽之下,但其情形也属于“秘密窃取”。因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其含义包括:行为人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而占有其财物;“秘密”是针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发觉,其行为就是秘密的,至于其他人是否发觉,并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认定。

当然,“秘密”又是针对取财行为而言的,至于行为人是悄悄地还是大摇大摆地进入或离开作案现场,对盗窃罪的成立并无影响。

本案中,杜某的行为是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一方面,存物柜和存物小票的设置,并不能识别身份,它只是为除寄存者之外的人开启设置障碍。杜某出于非法占有,用拾到存物小票取物,是利用该有利条件实施“秘密窃取”。另一方面,杜某之所以能将笔记本电脑取走,是因为你不知道,杜某也不会让你知道;再者,针对笔记本电脑被取走的过程,他人知道、发现与否,并不影响你不知道杜某“秘密窃取”行为的事实。更何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杜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4999元,属“数额较大”,必须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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