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兴寿镇村民来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肖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后来,丈夫肖某将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张某的名字是肖某找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购房者齐某审查,齐某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后,便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款项结清后,肖某向齐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妻子张某得知后,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与肖某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自己同意,要求要回房产。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加明确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提示:
夫妻之间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要与配偶商量,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反,如果私自处理,则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但是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仅对夫妻两人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