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找个理由就降薪,法不支持!
代缴社保引纠纷 法院判退费
购买月饼要做到“六个注意”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代缴社保引纠纷 法院判退费

 

本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 耿瑞璞)小贾称可通过自己的公司为小于代缴社保,帮其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小于因此向其交付社保费用6万余元。一年多过去了,小于发现自己仅有三个月的社保记录,便要求退还费用,并将小贾及其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小贾应返还办理费用。

小于称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其听信了小贾及其公司可以给自己代办、代缴社保的宣传,与小贾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交付了代缴社保的费用。起初三个月,自己可以查询到社保处于正常缴纳状态,但此后公司再未缴纳社保,也不退还费用。

小贾及其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已依约为小于申报缴纳社保,后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导致账户被封,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没有后续缴纳。但公司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报并已申请延期缴款。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小于申报,公司已处于欠缴费状态,且社保中心不允许不交或删除已申报的社保,公司只能延期为小于缴纳,费用无法退还。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有关代办、代缴社保的约定属无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申报并缴纳,不能通过与自己没有用人关系的单位代为办理缴纳社保。最后,法院判决小于与小贾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判小贾返还费用。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