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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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需提防4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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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充实到生产一线 单位调岗不调薪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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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需提防4个陷阱!

 

现实中,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方面搞套路,说什么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再设试用期、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了合同、年龄偏大可以调岗降薪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实,这些说法是错误的。以下案例揭示出来的4个陷阱,提示劳动者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案例1】

续订合同时岗位变化,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小黄会计本科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做内勤,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小黄被调到会计岗位。

在续签合同时,公司称换岗后须有个适应的过程,有必要再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由于每月少拿了1000多元,小黄很生气,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鉴于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裁决公司向小黄支付2个月赔偿金10400元。

【点评】

该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调岗、续订合同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本案中,公司同意与小黄续签合同,说明其对小黄工作能力的认可,尽管调了岗,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公司应向小黄支付赔偿金。

【提醒】

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不仅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单位还可以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予以解雇,也不用给经济补偿。因此,续签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在被再次试用时,可主张试用期条款无效或主张赔偿金。同时,单位也不得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劳动者。

【案例2】

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不算自动续签合同

王某于2016年9月入职旗云公司,获得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订,但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岂料,正当王某想做出更好业绩时,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与其解除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未续签合同,应向其支付未续签期间的二倍工资。旗云公司认为,给王某的各项待遇均无变化,应视为自动续订了书面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此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支持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诉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此看出,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只是意味着双方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延续劳动关系,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能视为双方自动续签了书面合同。

据此,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作出前述裁决是正确的。

【提醒】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由于无书面合同对单位进行约束,劳动者将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因此,劳动者应增强合同意识。用人单位更不要认为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3】

约定“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此种条款无效

马某入职某路政公司时,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特别约定: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其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

劳动合同到期后,马某因要求提高工资未果提出辞职。马某认为,由于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应支付其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有合同延续约定,且马某未按要求对此提出异议,所以,拒绝了马某的要求。然而,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马某的主张。

【点评】

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满后终止,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的条款,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上述条款无效的原因有三: 其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该种约定条款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权。其二,这种约定导致劳动者丧失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三,这种约定使得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约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由于该种条款无效,公司应当支付给马某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提醒】

签订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继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案例4】

续签劳动合同,无权以年龄偏大换岗降薪

程某在凯安公司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两份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答应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然而,程某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却将其调整到了辅助性岗位,工资也降低了近千元。

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程某已经50多岁,工作效率不如从前了。程某认为,公司此举是歧视老职工并坚持主张“原岗原薪”。后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程某的诉求。

【点评】

续签劳动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同样应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双方在续签合同时就相关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原有合同标准确定,包括“原岗原薪”。本案中,凯安公司在续签时虽约定了无固定期限,但未经程某同意而强行调岗降薪,违反了上述规定,故仲裁委支持了程某的主张。

【提醒】

实践中,有些单位在续签合同时往往动歪脑筋,通过降低薪酬、变更岗位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离职,以规避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义务。面对如此套路,劳动者应善于识别,勇于说“不”。如果因此而被迫离职的,有权获取经济补偿金。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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