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 王婷)2016年年底,林某在刘某军的家具厂机械锣刨时造成右手手指受伤。林某认为自己与家具厂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林某与被诉人刘某军的家具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军认为,林某之夫钟某明是厂内工人,岗位为机械锣刨。因厂里实行计件制,属多劳多得方式。农闲时,钟某明偶尔叫妻子林某来帮他工作。厂里每次都口头警告林某不要工作,但钟某明与林某不听。厂里与林某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林某与刘某军的家具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是农闲时帮丈夫工作,劳动报酬也是由丈夫领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证实了林某不是刘某军家具厂雇请的工人,故判决林某与刘某军家具厂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培训记录等可作为依据,本案中林某仅是帮丈夫搬料或机械锣刨,不能认定其与家具厂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