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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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师范生出现七类情形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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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师范生出现七类情形不算违约
否则须退还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本报讯(记者 任洁)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教委获悉,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公费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但有七类情形不视为违约。

本细则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北京市在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体育学院三所院校培养的师范专业学生;新拓展的支持相关院校增设相关学科教育专业(师范)学生、委托相关院校培养师范专业学生实行的,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相关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通过面试等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公费师范生可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市教委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并补发生活费补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一年。

若公费师范生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与其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违约情形包括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 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 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被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 毕业后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 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其他违约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违约: 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继续任职的(需经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可终止协议; 因健康状况未达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含)以上,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确认),可终止协议; 因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区、市),需跨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外省(区、市)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志愿到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报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硕士,并承诺硕士毕业后继续履行协议的,可以延长协议。

据了解,北京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非师范高等院校和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后,由区政府参照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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