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化庄村村民,除了有一个姐姐张芬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1989年,30岁的张某刑满释放,在其服刑期间父母相继去世,在村里留下的三间北房也因年久失修坍塌。张某身无分文,其叔叔出资在自家的宅基地上为张某建了三间北房送给张某。此后,张某有了自己的房子,政府又将这块宅基地登记在张某名下。2000年张某在宅院内又建了两间北房和两间东房。2012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6月,张某因病去世,张芬要求继承张某的北房五间及东房两间,于是来到城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位于化庄村的房产北房五间及东房两间系张某的个人财产,其死亡后为张某的遗产。李某及其女儿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姐姐张芬是张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李某及其女儿是张某的妻子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人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