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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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出售三无零食 导致孩子中毒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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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7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卖部出售三无零食 导致孩子中毒应赔偿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11岁的儿子放学时,在罗某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两包零食。食用后因肚子剧烈疼痛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原来,罗某明知自己所售的零食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三无”食品,但为了一己之私全然不顾。面对我索要26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罗某只愿意退还购买零食的2元钱。

请问:罗某究竟应承担什么责任?

读者:谢淑敏

谢淑敏读者:

罗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罗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罗某明知自己所售零食系“三无”产品,明知存在诸多隐患,却照样销售,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听之任之,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另一方面,你有权直接要求罗某担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这就是说,你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既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也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在你已经选择罗某赔偿的情况下,罗某无权拒绝。

此外,罗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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