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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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禁用亚硝酸盐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新政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管理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等。据了解,《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了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此外,结合小作坊、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特点还规定了专门性禁止性规定。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外,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上应当记载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补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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