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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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水上乐园试营业 免费入场受伤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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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5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童水上乐园试营业 免费入场受伤由谁赔?

 

编辑同志:

近日,一家儿童水上乐园开张。为招揽顾客,该单位推出了试营业三天期间免费体验活动。我带7岁的儿子前往玩耍时,由于地滑且没有任何防滑设施而摔倒,导致我儿子尾椎受伤,目前已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

为此,我多次要求水上乐园赔偿损失,但被其拒绝。其理由是我儿子接受的是免费服务,这意味着其与我儿子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我儿子自然也就不能享有作为消费者所具有的索赔权。此外,其已在入口处张贴“接受免费服务者,须自行注意安全,出现任何损害,后果自负”的告示,我作为监护人没尽到责任义务,应自担损失。

请问:水上乐园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孙萍萍

孙萍萍读者:

水上乐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儿子同样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对消费者的界定并不以其是否“有偿消费”为唯一要件,哪怕顾客没有支付对价,只要其曾“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属消费者之列。

因此,虽然你儿子没有付费,但其已经根据水上乐园发布的广告前往玩耍并接受服务,所以,水上乐园不能拿彼此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说事。

另一方面,水上乐园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水上乐园、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水上乐园作为经营者,也是免费体验活动的组织者,明知地滑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滑设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对可能出现的危害放任自流,属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再者,水上乐园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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