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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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审批现矛盾 劳动关系被确认
坑人的“二房东”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能否直接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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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坑人的“二房东”

 

2016年12月,张某将一套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期为2年。双方约定王某不得转租,否则张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018年3月,王某因事外出将该房转租给李某,租期为一年,并约定期满可以续签。2018年12月,房主张某告知王某将收回该房自己居住。李某认为王某隐瞒真相,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准备起诉王某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于是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再享有房屋使用权,因为张某不同意转租房屋,王某与李某的转租合同不生效。李某不能再在该房屋居住,但可以请求转租人王某赔偿其因不能继续居住造成的经济损失。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醒李某,在办理房屋租赁时要注意:一是查验出租人的身份证与所出租的房屋产权登记是否一致,若是通过中介签订合同,是否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二是租赁合同的条款要全面。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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