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贾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2019年春节期间,贾某在某旅行社报名跟团游,在返回时,旅游大巴车突然坏在某加油站门前,贾某需要上厕所,便独自一人到加油站的院内寻找厕所,被从墙角突然窜出的狗咬伤。贾某被咬伤之后,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伤口才痊愈,治疗期间加油站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但旅行社却没有任何表示,贾某找到旅行社,旅行社认为上厕所是贾某私自行为,而咬伤贾某的狗是加油站的,与旅行社没有关系,拒绝赔偿贾某。无奈之下,贾某来咨询,旅行社对自己被狗咬伤一事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贾某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而《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作为法定义务,这一规定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就是说,如果旅行社没有保证它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一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就是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本案中,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对上厕所时可能被狗咬伤作过任何明确的警示;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被狗咬伤的措施,现在贾某被狗咬伤,自然旅行社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贾某有权要求该旅行社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