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上班半年了,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也没上保险,最近因病住院治疗10天,发生费用3000多元。单位不但没给报销住院费用,还扣发了10天工资,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云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医疗费单位应不应该给报销,单位扣发其工资的行为是否妥当?
法律分析:
首先医疗费应当予以报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李云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员工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仅限于由社保部门核定属于按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并非全部医疗费用。
其次,单位扣发李云工资也是不妥的。职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出具相关的医院治疗证明,向用人单位请病假。法律规定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需要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但不是支付全额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后,工作人员根据李云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他的单位负责人,经过情理法多方面分析和多次沟通之后,单位将给李云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补足李云被扣发的住院期间的工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