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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详解买卖纠纷 提出三类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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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兴法院详解买卖纠纷 提出三类争议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大兴法院于4月25日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三类法律争议以及裁判思路,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质量抗辩:

买受人应及时提出质量异议

在出卖人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质量抗辩。因为出卖人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国家相关标准,买受人就不同意付款。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是否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于在诉讼中提出的质量抗辩能否成立,具有重要决定意义。其中的“及时”是指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提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在两年期间内提出。

对此,法官提示要正确认识合理期间、两年最长期间和质量保证期的关系。总体来说,两年最长期间用来限制合理期间,而质量保证期又用来限制两年最长期间。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提出质量异议,建议采取可留存的可靠方式进行通知,最优选择是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此外,不能仅仅以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买受人可以据此完全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

发票抗辩:

必须以有相关约定为前提

在商业买卖合同中,根据税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的合法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买受人在支付价款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额。因此,在出卖人起诉要求价款时,买受人会提出发票抗辩:因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开具相应的发票,故拒绝支付货款。

对此,法官表示当事人没有约定开具发票,或者没有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价款的先后顺序的,不能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争议时,货物价格应认定为含税价格。为了履行纳税义务,出卖人应当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将增值税额考虑在内。出卖人主张合同价款不包括增值税额的,应当证明双方明确作出了特殊约定。否则,出卖人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时效抗辩:

分期付款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买卖合同争议中,买受人往往以出卖人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被称为时效抗辩。在实践中很多买受人为了减轻资金压力,也为了确保货物质量,通常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30%,货到后支付30%,安装完毕后支付40%。对于这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卖合同,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具有特殊的规则。

对此,法官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提前约定放弃诉讼时效。譬如,在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买受人也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重新起算。如果出卖人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务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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