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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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欲撤离职协议 为何被驳?
为离婚少分财产,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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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离婚少分财产,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吗?

 

2017年10月,苏女士与帅气的小伙子陈某喜结良缘。但是,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苏女士发现对方有众多不适宜自己的各种问题,而且双方在很多地方不合拍,这让她完全感受不到新婚的喜悦。

苏女士在犹豫了几个月后,向陈某提出离婚,可陈某坚决不同意,直至苏女士承诺自己少分财产他才同意离婚。双方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陈某,车子归苏女士,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

办了离婚手续后不久,苏女士后悔当初急于离婚而把房子让给了陈某。苏女士认为,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明显不公平,而且自己是急于离婚被迫签下了这样的不公平条款。于是,她以上述理由诉请法院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在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双方之前因离婚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否则另一方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规定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苏女士急于离婚而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自愿吃亏,此种情形并不属于“胁迫”。

该司法解释第9条虽然在“欺诈、胁迫”后面还有“等情形”,这个“等情形”当然包括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形在内。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请求撤销或者更改协议的主张。尤其是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否则,其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就会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当然不能支持。此外,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乘人之危”的认定也相当谨慎,不会将男女双方中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

本案中,苏女士与陈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完全出自双方自愿,并不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尽管该份协议似乎显失公平,但如上所述,苏女士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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